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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宝鸡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基本要求

一、燃气供应的要求

1.餐饮经营者选择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且在经营有效期内的燃气经营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

2.餐饮经营者应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燃气供应合同。

3.没有充装设施的燃气经营企业应与具有燃气充装设施的燃气经营单位签订供应合同,并保障充装单位在供应燃气中所投入的钢瓶的权益,严禁将钢瓶交由非钢瓶产权人的充装单位进行充装。

4.燃气经营企业提供的燃气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严禁供应液化石油气、二甲醚混合形成的复合燃料。

二、液化石油气储存场所的要求

1.餐饮等人员密集使用燃气场所,原则上不得存储液化石油气实瓶,确需存储的不得超过用量的1/3;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

2.餐饮等人员密集使用燃气场所设置的液化石油气瓶储瓶间不得设置于地下、半地下空间和通风不良场所;不得设置于房屋高度低于2.2米的房间内,应设置于单层专用房屋内;房间内无暖气沟、排水管、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

3.餐饮等人员密集使用燃气场所设置的液化石油气瓶储瓶间应具有规范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装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至少配备2具8kg干粉灭火器;房间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于室外。

4.液化石油气瓶储瓶间的其他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三、燃气使用场所的要求

1.采用城市管道燃气供气方式的,用气场所的燃气调压、计量、管道、阀门等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2.厨房用气要求

(1)厨房须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并安装机械送排风和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2)厨房中的燃具上方应设置有效燃烧烟气排除设施。

(3)厨房中放置的、采用钢瓶单瓶形式与燃具连接的液化石油气的总质量不超过30kg(折合15kg钢瓶2个)。厨房中不得放置、使用50kg钢瓶。

(4)用气设备与场所内其他易燃设施之间需采取有效防火隔热措施,不得使用其他明火火源。

3.用餐场所用气要求

(1)用餐场所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或有效的机械通风措施。

(2)用餐场所严禁存放钢瓶。

(3)用餐场所钢瓶与燃气灶具连接的,连接管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两端接口处采用压紧螺帽或管卡固定,软管中间没有接口。

四、燃气设备的要求

1.所有选用的燃气设备、管道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产品质量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

2.燃气燃烧器具

(1)符合国家产品质量要求,与所使用的燃气种类相一致,经法定检测机构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列入《燃气器具销售目录》。

(2)工作状态良好,无回火、脱火、黄火等现象,自动点火装置、熄火保护装置有效。

(3)大锅灶、中餐炒菜灶应有排烟设施,大锅灶的炉膛或烟道处应设爆破门。

3.燃气钢瓶

(1)气瓶在鉴定有效期限内,警示标签、充装标识应内容完整、清晰。

(2)气瓶漆色、字样应当清晰可见,外观完好,无明显质量缺陷。

(3)角阀密封良好、启闭灵活,无泄漏。

(4)钢瓶底座完好,能平稳放置。

4.其他设备

(1)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外观完好,功能正常,在正常使用期限内,无泄漏现象。

(2)连接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判废年限,外观出现老化、腐蚀破损现象应立即更换。

五、安全管理

1.餐饮单位负责人应掌握燃气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及安全常识。燃气操作人员经燃气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定期参加燃气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2.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置措施,保证从业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3.每次购气后应留存含气瓶编号或钢码号、充装单号及供气方信息的购气凭证;使用不同供气商经销的瓶装燃气时,空瓶必须依照销售来源固定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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