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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

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全面排查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防止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防范燃气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工作,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要求,针对城镇燃气安全所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特种设备、燃气具等相关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扎实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压实压紧企业主体责任、检验机构检验责任和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及时防范化解安全隐患,严防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宁稳定。

二、组织领导

组 长:张小宁 省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牛子仲 省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郑晓宏 省局总工程师

成 员:省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处长王 锦、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张 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局长胡卫军、标准化管理处处长马生学、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处长陈建明、稽查局局长侯航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特设局局长胡卫军兼任。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这次专项整治的统筹计划、指导督促、协调推动和统计上报等工作,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整治重点及分工

(一)燃气管道、长输管道安全整治

1.开展燃气管道、长输管道制造、安装单位专项治理。主要解决制造、安装单位管道未依法监检问题。一是要求全省制造、安装单位全面开展自查。自查是否对本单位制造、安装的管道依法报检,实施监督检验;建立本单位未实施监督检验管道的清单如实报告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二是市场监管部门对制造、安装单位实施抽查,要求其必须严格依法实施监督检验,针对未实施监督检验的管道及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省局特设局牵头,各地市场监管局配合)

2.全面排查燃气管道、长输管道运营情况。主要摸清未进行安装检验、定期检验管道底数。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协调当地住建、能源等部门,组织燃气管道、长输管道使用单位对本单位管道运营情况进行全面排查,一是切实弄清在用管道未实施监督检验的底数和安全状况,建立未进行安装检验、定期检验管道清单,督促建立健全在用管道使用管理台账,夯实管道安全使用的责任和义务。二是对未进行安装检验、定期检验管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造安装单位、运营单位提出治理措施,按期整改销号,实施闭环管理。三是对整治过程中发现有严重安全隐患且无法保证安全运行的管道,一律责令停止使用。(省局特设局督导检查,各地市场监管局组织落实)

3.严格燃气管道、长输管道法定检验。主要解决规范检验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的问题。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要严格依法开展燃气管道、长输管道安装检验、定期检验。一是要认真开展安装监督检验和在用定期检验。对使用单位申报的检验申请,及时制定检验计划和检验方案,按时完成检验工作,建立健全管道检验台账,并将已经开展检验工作的燃气管道、长输管检验清单报送省局特设局。二是对检验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提出相应的技术方案指导整改。三是对检验发现的严重隐患要立即告知使用单位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四是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管道使用检验核查工作,如实报告情况和提供检验资料。(省局特设局、各地市场监管局负责,省特检院、各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组织落实)

4.推动修订城镇燃气管道相关地方标准。主要解决检验依据的问题。积极推动我省《燃气用聚乙烯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城镇燃气用聚乙烯管道风险评估技术规范》《城镇燃气用聚乙烯管道定期检验规则》等三项地方标准开展修订完善工作,并根据高质量发展实际需要,加强城镇燃气管道、液化石油气瓶等特种设备相关标准的立项研究,制定出台新的标准。(省局特设局、标准化处负责,省特检院等单位配合)

(二)加强液化石油气瓶安全整治

1.督促充装单位全面落实主体责任。主要解决充装气瓶的质量安全问题。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一是要逐户督促燃气气瓶充装单位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充装非本单位自有产权气瓶,严禁充装不具备质量安全追溯性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报废气瓶,严禁充装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等,充装单位应具备只能充装自有气瓶、不能充装非自有气瓶的功能,且保证自有气瓶均经检验合格;二是认真落实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情况记录制度,切实履行气瓶定期检验义务,加大超期报废气瓶的回收处置力度,发现翻新气瓶应立即报废,并对报废气瓶作去功能化处理。(省局特设局督导检查,各地市场监管局组织落实)

2.推进液化石油气瓶追溯体系应用。主要解决推进气瓶安全信息化管理的问题。在抓紧完善气瓶追溯体系建设的同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推广应用,督促现有的气瓶溯源系统尽快与省局平台对接,确保各地气瓶追溯信息及时纳入全省追溯体系。鼓励和引导一批应用追溯体系的充装单位,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按照市场化规则,整合小、散、远的充装站点,逐步实现集团化运行和规模化管理,进一步扩大溯源体系的覆盖范围,提升气瓶本质安全和充装安全的整体水平。(省局特设局负责统筹,各地市场监管局组织落实)

(三)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1.开展网络定向监测。督促电商平台切实履行法定的管理责任和义务,加强对电商平台内销售燃气具及配件行为开展定向监测,责令经营者及时下架未经3C认证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等产品,发现违法线索及时移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同时对放任经营者销售不符合相关产品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省局网监处负责,各地市场监管局组织落实)

2.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生产、流通领域家用燃气管(直径小于50mm)和家用燃气灶具、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等设备的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对检查检验中发现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立即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依法从严查处。(省局质量监督处、认证处、稽查局负责,各地市场监管局组织落实)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积极协调、配合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行业主管部门涉及特种设备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发挥各自优势,开展联合检查,研究隐患整治措施,切实形成监管合力。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暑(2021年12月30日前)。制定印发方案,部署启动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并深入进行动员发动,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省部署开展整治的具体要求上来。

(二)排查摸底(2022年1月至4月)。全面排查燃气充装、燃气具安全质量等情况,重点要摸清燃气管道检验情况,掌握燃气管道总体情况、存在突出问题及薄弱环节,并建立健全台账清单。

(三)整治攻坚(2022年5月至10月)。对排查出的重大问题隐患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按时整改到位。采取督导检查、明查暗访、联合执法、考核评估、警示通报等方法持续加大整治攻坚力度,确保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四)巩固提升(2022年11月至12月)。认真总结排查整治中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提炼,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加强统筹,夯实工作责任;分管领导干部要靠前指挥,加强监督检查;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职,齐抓共管;建立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作用,与成员单位开展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上下联动、横向互动的工作格局。

(二)突出查改问题。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把查改问题作为专项整治工作重中之重,精心组织安全隐患排查,特别是各级检验检测机构要主动发挥技术优势协助开展排查和整治工作,真正把问题找到、找准、找全,并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把问题整改到位,不留任何死角和隐患,绝不允许搞形式主义,搞“一阵风”“走过场”,省局适时进行全程督导检查。

(三)强化监督执法。执法是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是否到位的重要体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这次专项整治过程中要加强监督执法,依法严肃打击违法行为,对发现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通过监督执法,力求查办并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始终保持打击违法行为高压态势。

(四)加强请示报告。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按时向省局报告每个阶段的工作开展情况,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告。

省局网监处联络人:炊 静 联系电话:86138905

省局质量处联络人:宋 超 联系电话:86138662

省局特设局联络人: 任明刚 联系电话:86138283

省局标准处联络人:丁志刚 联系电话:86138360

省局认证处联络人:孙 海 联系电话:86138400

省局稽查局联络人:高少永 联系电话:86138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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