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关于“燃气厂站”的术语定义不止一次在公众号内的文章进行过阐述,但仍然有朋友咨询“高调站属于燃气厂站吗?”之类的问题,另外对于规范性术语使用“厂站”还是“场站”总是容易混淆,今天就专门整理重复论述一下相关问题。
一、燃气厂站具体涉及哪些厂与站
在相关标准中出现过关于燃气厂站的所涉及那些“厂”与“站”的对象与描述,甚至即将有更清晰的术语。
GB50494-2009(废止标准)的5 燃气厂站及对应条文说明中明确:
5.1.1 本章适用于燃气生产、净化、接收、储配、灌装和加气等场所。
5.1.1 本条中燃气生产、净化、接收、储配、罐装和加气等场所包括人工制气厂、气体净化厂、输配系统的门站和储配站、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的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以及汽车加气站等,不包括瓶组气化站、调压站和计量站。
在《城镇燃气工程专项规划标准》征求意见稿中给出了燃气厂站的术语(详见:《城镇燃气工程专项规划标准》标准修订你来说说看—GB/T 51098-202X):
2.0.5 燃气厂站 gas station
城镇管道燃气的供气起点,包括门站和储配站、液化天然气供应站、压缩天然气供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人工煤气制气厂和储配站等。
二、燃气厂站与调压站是两回事
GB55009-2021的颁布实施同时GB50494-2009废止,但在GB55009的编制说明中没有对燃气厂站针对哪些“厂”和“站”做明确,但规范中的章节划分的第4章 燃气厂站和第5章 管道和调压设施 是分开来进行要求和明确的,从对应的条文内容和对象中也基本可以看出,燃气调压站(非门站)是不属于“燃气厂站”的。
另外,《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中
第五条 燃气经营者在燃气厂站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二)燃气厂站内设备和管道未设置防止系统压力参数超过限值的自动切断和放散装置;
(四)燃气厂站内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仪表装置,不具有与该区域爆炸危险等级相对应的防爆性能;
(五)燃气厂站内可燃气体泄漏浓度可能达到爆炸下限20%的燃气设施区域内或建(构)筑物内,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陈寿安注:按照本文的分析,可知此处几个重大隐患判定标准都不适用于调压站的!!)
第六条 燃气经营者在燃气管道和调压设施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三)调压装置未设置防止燃气出口压力超过下游压力允许值的安全保护措施。
在有限的11条(10条为具体内容)重大隐患中燃气厂站和调压设施还是分开来进行要求的,看似好像在第五条的要求,其实在调压站中也会涉及,但还是强调了“燃气厂站”大前提下,进行区别对待的。——参考重大隐患之燃气厂站内设备和管道未设置防止系统压力参数超过限值的自动切断和放散装置实施要点。
陈寿安简单小结:“燃气厂站”已经是一个有特指对象的专有名词,不是说带“厂”和“站”的全部归属到燃气厂站的范围内,简单归纳一句,在管道燃气输送系统中,只有门站属于燃气厂站的范围内;而对于调压站,无论你的压力和规模是多大,都按照调压设施的要求来进行对应。
延伸问题:关于“燃气厂站”与“燃气场站”区别使用“燃气厂站”与“燃气场站”有些朋友分得不是很清楚,容易使用混淆。从文字上来说“厂站”与“场站”有网友解释的比较形象:厂站是围闭起来的,而场站—般为敞开式,露天无遮蔽。
“厂”字更强调生产加工、处理等功能,与城市燃气系统中对燃气的净化、调压、储存等操作相呼应。咱的门站、储配站等基本都有围墙的要求。属于围闭形式。“场”字给人一种更广阔的空间感和综合性的印象,符合石油系统中场站规模较大、功能多样的特点。
从标准体系上,检索一下就可以发现,在城市燃气系统中一般采用“厂站”的说法。这主要是因为城市燃气厂站的功能相对较为集中在燃气的生产、处理和供应等环节,更接近传统意义上的工厂性质。例如,城市燃气的门站、储配站等设施,其主要目的是接收、储存、处理和分配燃气,这些设施通常被统称为燃气厂站。上游石油系统一般采用“场站”的说法。石油行业的场站通常涉及到原油、天然气等多种能源的储存、输送和初步加工等更为复杂的功能。例如,石油管道的首站、末站、泵站等,以及天然气的集气站、处理站等,这些设施通常被称为石油场站。
陈寿安简单小结为:在城燃系统的标准中基本都是使用“燃气厂站”的词汇,而上游基本使用“燃气场站”。如果,你发现某个城燃的标准或者文件出行“燃气场站”的词汇,深入探究一下,你肯定会发现编制人员或者编制参考文献有上游系统的烙印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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