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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管道爆炸事故致7.5亿元损失

  中国石化1月12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国务院对山东省青岛市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作出批复,认定这是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同意对中石化及当地政府的48名责任人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对涉嫌犯罪的15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此次事故共造成7.5亿元直接经济损失,公司将承担其相应赔偿责任,相关资金主要来自中国石化在以前年度积累的安全生产保险基金。
  48名相关责任人遭处分
  2013年11月22日凌晨,中国石化位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东黄复线原油管道发生破裂,导致原油泄漏,部分原油漏入市政排水暗渠。当日上午10点25分,市政排水暗渠发生爆炸,导致周边行人、居民、抢险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以下简称“本次事故”)。本次事故共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公司对遇难者表示沉痛的悼念,对受伤人员及家属表示深切的慰问。公司决定将每年11月22日作为中国石化安全生产警示日,以告慰逝者,警示后人。
  公告称,本次事故发生后,公司及时进行抢险、搜救、清理和善后处理工作,积极配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行相关分析调查,同时调整生产运行,努力减少本次事故对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
  近日,国务院对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作出批复,同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处理结果,认定是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同意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输油管道与排水暗渠交汇处管道腐蚀减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及反冲到路面。原油泄漏后,现场处置人员采用液压破碎锤在暗渠盖板上打孔破碎,产生撞击火花,引发暗渠内油气爆炸。
  此外,管理上的原因是,中石化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山东省、青岛市、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不深入不细致,管道保护、规划、市政、安监等部门履行职责不力,事故风险研判失误。
  造成7.5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公告还显示,对本次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中,涉及中石化的包括:对董事长傅成玉行政记过处分,对副董事长王天普行政记大过处分,对总裁李春光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副总裁、安全总监王永健行政记大过处分、免职,对监事、生产经营管理部主任俞仁明行政记大过处分。
  中石化称,公司及中国石化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服从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责任的认定,并接受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公司将深刻吸取事故的沉痛教训,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保障生产设施的安全运行。
  此外,根据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的统计,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52亿元,公司将承担其相应赔偿责任。相关资金主要来自中国石化在以前年度积累的安全生产保险基金和公司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的商业巨灾保险的保险理赔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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